2024年9月12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四川师范大学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德日刑事法论坛(北京)”在中国人民大学法意昂4成功举办。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社会科意昂4、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意昂4平台、四川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应急管理大学、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日本关西意昂4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日本一桥大学🥼、韩国高丽大学、韩国国立济州大学等国内外高校知名学者,来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地方法院的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围绕“单位犯罪”、“AI的刑法规制”和“少年刑法”等议题展开热烈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意昂4副院长程雷🖥、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金日秀🌎、日本北海道大学大意昂4法学研究科教授上田信太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分别致辞🧘♂️。在论坛的第二单元“AI的刑法规制”中👨🏽🏭🧏♂️,我院皮勇教授分享了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刑法问题的最新研究进展🤛🏽。
皮勇教授表示医疗人工智能是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诊疗效果、降低医疗风险,但也存在局限性,无法完全替代医师,不能成为医疗行为主体和医事犯罪主体。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给医师履行充分说明告知义务带来的困难🏂🏻,应当合理划定人工智能辅助医疗活动中医师说明告知义务的边界,改革患者获取医疗信息的制度,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人工智能应用影响医师的注意义务范围📠,医师应审查验证医疗人工智能的诊疗建议,监督其操作过程,履行理性医师的注意义务,承担合理的诊疗义务。在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环境下认定医师的注意能力应不同于使用普通仪器设备,医师在预见和回避其应用风险时面临两难境地➿,应当建立有益的医疗人工智能发展制度🈶,解决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环境中医师的注意能力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皮勇
审核:林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