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焱: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次数:247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

    谢焱

    《东方法学》  2017年第4期  20178

      

    作者简介

    谢焱🙇‍♂️🤷🏻‍♂️,上海意昂4官网平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德国刑法、比较刑法、经济刑法🍥。

      

    关键词

    以营利为目的;网络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内容简介

        刑法的威慑性在经济犯罪中本身就是有限的🧑🏼‍🦰,而刑法对于新兴事物的“事必躬亲”是缺乏说服力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为新生事物😲,司法机关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也要注意区分🥻、加以甄别,对轻微侵权行为和非典型性侵权行为慎用刑罚,以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本文最后得出结论:网络著作权案件固然具有特殊性🦯,但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仍然要秉持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对“以营利为目的”在不同情形下的性质进行认定📔😏,然后再结合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方能作出准确而有说服力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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